1、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、工作項目等,符合條件的,應當成立黨支部。(摘自《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(試行)》第二章);
2、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、區(qū)域為主,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。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,都應當成立黨支部,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,應當按照地域相鄰、行業(yè)相近、規(guī)模適當、便于管理的原則,成立聯(lián)合黨支部,聯(lián)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黨支部;(摘自《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(試行)》第二章)
3、黨支部黨員人數(shù)一般不超過50人;(摘自《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(試行)》第二章)
4、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,設1名書記,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;(摘自《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(試行)》第六章)
5、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,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。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,一般不超過7人。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、宣傳委員、紀檢委員等,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;(摘自《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(試行)》第六章);
6、村、社區(qū)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,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;(摘自《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(試行)》第六章)。
7、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,如需延期或者提前進行換屆選舉,應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,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。(摘自《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》第一章)。
參考內容鏈接地址:
《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(試行)》:https://www.12371.cn/2018/11/25/ARTI1543146320637564.shtml
《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》:https://www.12371.cn/2020/07/20/ARTI1595242491980252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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